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2008年我市在建设工程中开始实施商品混凝土, 经过2年的时间预拌混凝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特别是今年4个县将先后实施商品混凝土。实践证明对提高和稳定工程质量,实施清洁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改变施工现场脏、乱、差,树立文明施工的形象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施进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不到位;二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人员流动频繁,培训不足,不能正确熟练掌握技术标准,操作不规范;三是水泥贮存能力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未能做到水泥先检后用;四是混凝土配合比调整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混凝土生产下料记录与生产配合比不符,生产混凝土时原材料每盘计量偏差及累计计量偏差过大;五是试验室超范围检验,水泥抗折抗压环境不满足要求,标准养护室配置不满足要求;六是原材料备案证明复印件及现场验证单不全,原材料质保书到位不及时、检验批次不足,档案管理资料混乱;七是废料回收利用的试验数据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个别甚至严重影响了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预拌混凝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泸州市预拌砼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泸规建[2008]152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化内部管理,严把技术质量关,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执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制度和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各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质量手册》的要求做好质量记录。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试验室的上岗人员、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及检测环境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和试验需要,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向服务对象提供合同范围内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配合比。企业实验室不得超越范围进行检测,所有的数据应能溯源。

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加强预拌混凝土的检查、检验。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出厂检验。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施工单位负责交货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见证下,在工程现场取样,进行坍落度试验和试件制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从事混凝土取样、试件制作和试验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晰,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养护。取样数量记录在见证取样送检台账,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强度试件。现场制作试件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在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转运、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四)各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监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现场施工质量的控制,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送料到现场、取样、浇注、振捣、初凝到终凝全过程旁站监理的情况形成图片或影像资料,确保所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

    (五)多方联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发现混凝土试块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长时间不凝结或拆模后发现明显的混凝土分层、蜂窝、麻面或裂缝等质量问题,无论哪方责任,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发生质量事故后需采取加固或其他技术处理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混凝土企业提出处理方案后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的监控力度,严把混凝土试块收样关。标准养试块拆模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送检测机构标养室标养,同条件试块应置于构件旁,在达到养护条件后方可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混凝土试块强度能真正代表施工现场混凝土强度。

四、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的监管。泸州市建管局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对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上岗工作。泸州市科推站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行业管理,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三个部门将竭诚为企业服务,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同时加强部门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优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每年进行2次检查,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监督网上公布,媒体上曝光,限期整改;年内通报批评2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会同市建管局、市科推站、市质监站约见其企业主要责任人,约见期间限制违规企业生产不能生产C30(包括C3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间为3个月;年内通报批评3次,记不良行为3次,报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建议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清出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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